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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修改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资[2007]160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蓟县地矿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取土管理,规范取土用地行为,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非耕地上的取土用地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取土,是指单位或个人因生产、建设和经营的需要,在非耕地上取用土资源的行为。
  取用属于矿产的土资源,适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第四条 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取土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取土用地审批、土地复垦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在非耕地上取土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
  (二)根据取土区的地形、地质情况合理确定取土深度、取土范围;
  (三)土地权属界线清楚无纠纷,并征得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同意;
  (四)不影响自然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
  (五)有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取土用地坚持谁取土、谁复垦的原则。取土人应当边取土边复垦,在取土完毕后一个月内将取土区复垦完毕,复垦后的土地应当平整,不影响农民正常生产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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