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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土地查封协助执行程序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土地查封协助执行程序规定》的通知
(津国土房法[2007]260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房屋土地查封协助执行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房屋土地查封协助执行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规范土地查封协助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国有土地及其地上房屋查封协助执行工作。

  第三条 市、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在办理协助执行手续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查验执行人员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及单位介绍信;
  (二)查验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送达机关名称是否准确,执行内容是否清楚、明确(包括被执行房地产的权利人名称、权属证书编号、地籍号、房地座落、四至范围、查封期限等),是否有签发机关印章,是否留有执行人员的联系方式(姓名、电话、通信地址),字迹是否清晰等;
  (三)查验生效法律文书是否齐备;
  (四)按收件的时间顺序做好登记并及时转承办部门办理;
  (五)将协助执行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天津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网络系统,并由专人负责协助执行文书的保管。
  (六)协助执行手续办理完毕后,经办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协助执行手续:
  (一)非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执行人员送达协助执行文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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