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险公司为公示无异议人员建立参保档案,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四)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认定后,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办理参保手续。
第九条 低保家庭少年儿童保险费存入帐户后,参保合同生效,参保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可按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第十条 城市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是:疾病住院治疗、死亡及意外伤残、意外伤害的诊疗。
第十一条 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因疾病住院治疗和意外伤害的诊疗,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时,执行《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的暂行规定》和补充增加的儿童用药和儿科诊疗项目的规定。
第十二条 参保少年儿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次年续保无90日限制),保险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10000元;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身体残疾的,按保险公司规定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参保少年儿童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死亡及意外伤残以1万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部分保险费不预支付。
第十三条 参保少年儿童在保险合同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在区级(含区级)以上医院诊疗,发生医疗费用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按实际支出,在100元以上部分,按80%的医疗费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参保少年儿童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附加意外医疗费用,以5000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保险费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参保少年儿童自参保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在区级(含区级)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支出费用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超过100元以上部分,保险公司按下列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给付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