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核心。《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26家市属重点企业要按照《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首先从本企业优秀人才队伍中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法律专业精,并熟悉企业实际情况的负责同志担任企业总法律顾问,并及时履行聘任程序。同时,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实际,明确总法律顾问的职能定位、职责权限、履职途径及方式,切实发挥总法律顾问的作用。
根据总法律顾问的岗位特点和职责要求,企业总法律顾问一般应当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如果本企业暂无符合上述条件的总法律顾问人选的,应当明确一名主管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领导兼任。对暂由企业负责人兼任总法律顾问的,应当明确过渡期的时间,一般不得多于两年。在过渡期内,一方面可以对本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优秀人员进行重点培养;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政治、业务素质较高、具有企业实际工作经验的专业人才担任总法律顾问或进行重点培养,确保企业总法律顾问尽快到位。
(二)建立健全企业法律工作组织体系
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工作人员是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组织保障。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规范设置法律事务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工作人员。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设置或合署办公,但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必须建立法律事务机构。在人员配备上,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既要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资质或背景的人员,也要配备懂财务、懂企业管理、具有企业实际经验的人员,做到知识结构的优势互补。同时,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所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所属企业的法律机构和人员,形成上下一体、相互配合的企业法律工作组织体系。上述目标应当在2007年底前全面实现。
各企(事)业单位要把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纳入企业人才发展战略,有计划、有目的地锻炼和培养企业法律人才。要拓宽渠道,选配一些业务强、有经验、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同志,加大培养力度,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和司法职业资格考试,不断充实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同时,要通过讲座、交流、脱产学习等形式多样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法律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市国资委与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也将加大对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
(三)稳步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