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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
(京国资法规字[2007]1号)


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关于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意见》(京国资法规字〔2005〕3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2005年底以来,市国资委在10家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开展了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在各试点企业的共同努力下,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为深入贯彻全国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会议和《意见》的精神,现结合实际,就全面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总体思路
  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意见》提出的总体目标及工作思路,分以下三个层次全面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1.结合市国资委近三年来确定的市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名单,在综合考虑各重点骨干企业的规模、资产关系、法律事务与纠纷案件数量、市国资委近期调整重组计划等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确定首钢总公司等26家市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在2007年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具体名单见附件1)。
  2.在2005年底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的10家企业,要深入总结一年来试点工作的做法与成效,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在此基础上继续按照市国资委关于试点方案的批复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试点工作,确保总法律顾问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不断提升本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
  3.上述36家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之外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意见》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工作。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工作人员;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逐步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二、全面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主要目标及内容
  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提高企业依法治企能力、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举措。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意见》提出的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从本企业实际出发,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稳妥推进,务求实效。
  (一)尽快实现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职责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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