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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民营医院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民营医院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哈劳社发[2006]234号)


市区各民营医院:
  根据《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06]第146号)、《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哈劳社发[2000]181号)的规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方便参保人员看病就医,现将我市民营医院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界定
  经我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民营医院,均可申请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
  (一)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民营医院;
  (二)医疗机构评审合格或认定合格的医疗机构;
  (三)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五)严格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设置基本医疗保险专(兼)职职能管理机构,并配置专(兼)职工作人员,同时应具备计算机联网条件,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管理和操作人员。
  三、申报材料:
  (一)按要求认真填写《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物价收费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五)符合医疗机构评审等级标准的证明材料,或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符合医疗机构基本等级标准的证明材料;
  (六)从事临床医疗、护理工作医务人员的有效《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上年度业务收入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以及可以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八)医疗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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