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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

  二、关于“规则”中所称“较大资产损失”标准的有关说明
  根据“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企业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监督,市国资委将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建立抽查制度,对其中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建立合规性核准制度,并作为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内容之一。各企业可以在每年的财务决算中将当年核销的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进行反映,待财务决算审核后,根据核准情况,再进行相关账务的调整。根据现阶段企业财务管理总体情况,对于“较大资产损失”的标准暂定为:
  (一)资产总额小于10亿元(含10亿元,合并口径,下同)的企业,核销资产减值准备所对应的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10万元;
  (二)资产总额在10-50亿元(含)的企业,核销资产减值准备所对应的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20万元;
  (三)资产总额在50-100亿元(含)的企业,核销资产减值准备所对应的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50万元;
  (四)资产总额超过100亿元的企业,核销资产减值准备所对应的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100万元。
  三、关于涉及国家安全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的有关说明
  根据“规则”的有关规定,企业按照内部核准程序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后,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中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进行审计,但对属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或资产由企业内审机构按照“规则”相关要求进行内部审计和出据审核说明;企业集团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可由企业总部内审机构内部审计和出据审核说明。
  四、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备案表的有关说明
  根据“规则”的有关规定,企业每年随年度财务决算向市国资委备案本年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时,应附报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备案表。备案表共两张(见附表):表一主要综合反映企业每个年度所核销的资产减值准备和中介机构(企业内审机构)审计确认应核销的资产减值准备总体情况;表二主要反映的是企业应报市国资委核准的较大资产损失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要求企业逐笔逐项填列。
  附表:1.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备案表(一)(略)
  2.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备案表(二)(略)

  200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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