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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有关工作人员在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抽查和监督及对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审核过程中循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依法追究工作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则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企业未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财务核销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总部设在港澳地区的企业和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的相关资产拨备核销工作,原则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规则规定制定本地区管理工作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实施的有关说明

  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有关精神,认真落实和执行“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将企业在实施“规则”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规则”适用范围的有关说明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资产减值准备是企业根据谨慎性原则,预计的可能会发生的资产损失,这些预计的资产损失并非全部会形成事实资产损失;同时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企业尚未计提或未提足资产减值准备的部分资产也可能会成为事实资产损失。因此,“规则”的适用范围是:只要企业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不论该项资产是否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也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资产损失的处置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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