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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
(京国资评价字[2005]129号)


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结合北京市国有企业的具体情况,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和《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实施的有关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Ο五年十二月七日

  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按照《北京市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京国资评价字〔2004〕32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市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的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五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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