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全市范围内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应当提供“净地”,统一在市土地交易中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实施公开出让。
第七条 规划环外环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前,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完成权属审核、勘丈测绘、地价评估及确认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到市土地交易中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实施公开出让。
第二章 交易机构、人员
第八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我市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具体实施土地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计划和目标;
(二)接受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个人委托,组织实施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为举办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提供场所和服务;
(三)组织实施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
(四)受理实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申请,负责转让条件的核验,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五)公布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储存、整理、发布土地土地交易信息、交易结果,提供土地市场交易的咨询服务;
(六)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开展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办理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事务性工作,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七)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应当建立以下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一)土地交易程序规范;
(二)土地交易廉政制度;
(三)土地交易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四)土地交易窗口服务制度;
(五)工作人员职业规范;
(六)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监督查处办法等。
第十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建立土地招标专家库。
专家库由从事房地产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十一条 从事土地交易有形市场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当参加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方能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