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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交易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交易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6月11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1日)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交易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市[2007]263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蓟县地矿局,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红桥房产总公司,直属各单位:

  现将《天津市土地交易有形市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土地交易有形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交易有形市场,是指通过设立固定场所,健全交易规则,提供相关服务,形成土地使用权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的市场环境。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的土地交易,适用本办法。
  土地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和转让。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土地交易有形市场的主管部门。
  市土地交易中心是本市土地交易机构,负责统一土地交易有形市场的管理,发布土地供求信息和交易信息,组织国有土地出让、租赁等交易活动。

  第五条 土地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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