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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城镇化发展规划的通知

  尽快完善《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制定《广西控制性详细规划条例》、《广西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定,保障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连续性,把城乡规划纳入法制化轨道。
  3.加大城乡规划投入,落实规划管理职能、人员和经费
  健全各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尤其是乡、镇一级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并按照城镇发展和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的研究、管理人员。各级城乡规划部门的机构设置要适应依法行政、统一管理和强化监督的需要。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经费要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1.集中力量,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和区域基础设施建设
  围绕服务多区域合作,编制区域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专项规划和技术导则,适度超前建设交通、通讯、能源、环保等市政设施,建立健全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的区域协调机制。打破区域间的封闭状态,加强区域间联系与合作,促进跨区域资源配置,实现良性互动、协调发展。要重点加强服务设施建设,提高管理水平,积极净化、美化市容市貌。集中力量建设好以公共交通为主导的便捷的综合交通系统,建设充足、安全的供水系统,逐步形成以“数字化城市”为核心的城市信息管理网络系统,以污水、垃圾处理为中心的环境保护系统和以防洪、排涝为中心的防灾系统,以更好地发挥城市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大力促进城市综合节能,重视先进技术在城市建设中的应用,合理安排城市景观照明,推进建筑节能。
  2.以项目建设和发展非农产业为载体,努力构筑企业发展、城镇拓展的双赢机制
  把城镇化建设、城镇经济发展与县域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城镇化、工业化、农业产业化“三化”互动,协调发展。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为纽带,以工业反哺农业为目标,引导企业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农村产业发展、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企业发展、城镇拓展的双赢。
  3.组织实施“1211”工程,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以“1211”工程为切入点,使城镇、村庄成为城镇化建设、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有效载体。要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把县域经济的发展放在城镇化战略的框架内,明确区域内各县市的发展定位、功能分工,以城市经济区为单元,规划好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与生态建设,加快产业分工,整合和优化生产力布局,实现县域经济发展与城市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对自治区重点镇,不再批准新增居民私宅用地,改造现有“竹筒房”,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新增“竹筒房”。用3- 5年的时间,组织实施县城和重点镇“竹筒房”改造大会战,研究挖掘各地的建筑风格和民族特色,有重点的做好修建性规划。要加强村屯规划、建设和管理,按照土地集约、人口集聚、产业集中的要求编制村屯整治规划,适时调整和形成合理的村屯布局。以科学合理的规划为引导,以自然村屯为基础,努力推进新村建设。
  (四)凝聚合力,加快中心城市跨越式发展
  1.扩大中心城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在投资项目审批、城乡户籍与就业管理等方面,除涉及维护市场秩序、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安全、有限资源开发利用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全区统筹管理外,审批权均下放中心城市政府行使。需要由自治区转报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实行简化程序,限时办结。中心城市政府要加快职能转变,增强服务意识,按照“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切实负起监管责任。要加快行政许可事项的地方立法工作,抓紧出台具体放权事项,落实到位,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贯彻执行中央稳健的财政政策,集中财力,加大对中心城市建设的支持力度,构建有利于中心城市形成和发展的内部动力机制。
  2.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
  结合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完善管理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水平。进一步明确市、区、街道三级管理的职责与职权,充分发挥城区、街道的作用,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联动机制,加强长效管理,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科学有序、协调高效的城市管理体制。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推行核准和备案制度,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实行代建制。
  3.凝聚发展合力
  要转变观念,转变作风,不断拓宽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等工作,促进增强中心城市综合竞争力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解决中心城市规划实施、区划调整、交通建设、人口流动、环境保护、体制改革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加强效能建设,规范办事程序、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建立激励机制,为增强中心城市综合竞争力开辟绿色通道,构筑服务平台。认真总结、推广增强中心城市综合竞争力中的成功经验,不断提高中心城市整体发展水平。
  (五)深化改革,促使人才与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
  1.加大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努力造就专业化的人才队伍
  要积极做好广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等专业的人才引进,通过爱才、惜才、用才等方式留住人才。要做好自身人才的培养,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多层次,分别培训市、县 (区)、镇(乡)党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不断提高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城镇化工作水平。培训市、县建设规划部门的领导和重点镇、示范镇的城建干部,努力造就一支熟悉和精通城镇化业务的人才队伍。
  2.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有利于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管理体制
  加快推动全区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取消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按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降低城镇户口迁移的准入条件,逐步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的进城务工人员的户籍问题;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
  3.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统筹城乡和谐发展
  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财税、征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制度。以城市群(带)、中心城市为主体形态,以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和健全体制、机制为重点推进城镇化,在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性障碍方面取得突破。对进城务工人员,在劳动报酬、劳动时间、法定节假日和安全保护等方面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对因城市建设承包地被征用、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村人口,要创造条件转为城市居民,城市政府要按政策规定为其提供与城市同类居民同等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待遇,并按规定提供其他公共服务,使之依法享有城市居民应有的权利。
  (六)落实和完善城镇化政策,激活城镇内在潜能
  1.加大对城镇化的财政资金扶持力度
  要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桂发[2001]15号)的要求,落实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城镇环保专项资金和城镇防洪保安专项资金。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城镇规划经费补助、城镇市政公用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补助、项目贷款贴息以及市政公用企业发行债券贴息。城镇环保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镇绿化和城镇治理生活污染、环境保护研究开发和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的补助、贷款贴息。城镇防洪保安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镇防洪工程(含排涝)建设项目的补助和贷款贴息。要建立土地收益对城镇建设的补偿机制,促进城镇建设与土地开发良性互动。从城镇规划区、各类园区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专项经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出让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积极支持城市道路、桥梁、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消防等公益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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