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限制开发区域”相对应的大型水库和水源地,要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点状发展,因地制宜发展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引导超载人口逐步有序转移,使其逐步成为广西重要生态功能区。广西的大型水库和水源地包括合浦水库群、大王滩水库、澄碧湖等26座大型湖泊水库,城市规划区内的水域,红水河、左江、右江、郁江、浔江、桂江等重要河流以及所有城镇和乡村的水源地。
与“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相对应的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目前广西共有包括花坪自然保护区、防城金花茶自然保护区、弄岗自然保护区等11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龙虎山自然保护区、千家洞自然保护区、泗水河自然保护区等36个自治区级和19个地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包括漓江、桂平西山、花山等3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以及大瑶山、龙虎山、碧水岩等31个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包括良凤江、龙潭、元宝山等13个国家级森林公园和五象岭、狮山、龙须河等17个自治区级森林公园。
2.加强生态和城市文化建设,打造特色鲜明、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化宜居城镇
良好的生态环境、较大的环境容量是广西最大的后发优势。要促进经济建设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造就蓝天碧海、山川秀美的生态省区。要在城镇化进程中,致力于建设生态城镇,加强生态环境建设,让群众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和生活。坚持走内涵式、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围绕大力发展城镇生态经济和生态产业,促进城镇经济结构由粗放型向集约型发展,由消耗型向持续生态经济型转变,真正做到既加快城镇发展,又要青山绿水。切实加强土地和水资源保护,实现城镇建设、产业布局和节约资源协调推进。
要加强城市特色和品牌的研究,注重对体现广西特色的一些门户城市、口岸城市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城镇的研究。努力发展具有时代气息、民族风格、开放包容的城市文化,发展以壮民族文化为主体的多民族、多样性文化,保护和发扬民族民间特色文化;要不断丰富城市文化底蕴,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大力建设城市各类文化艺术设施,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形成城市个性,彻底改变多数城镇“千城一面”的落后面貌。
推广应用节水用具,降低城市的输水管网和用水器具的漏损率,综合利用资源保护和优化配置等措施,提高工业用水的循环利用,强化用水定额管理,严格节水制度,有效控制用水量。
从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入手,加快建筑节能政策支持和技术服务体系的建设,鼓励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依靠科学进步,大力推广应用建设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限制和淘汰落后技术。
抓好节地工作。工业用地适度密集,适当提高各类用地的集约化利用程度,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采用新型结构体系与高强轻质结构材料,提高建筑空间的使用率。
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考虑建筑朝向和间距,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减少使用空调和人工照明;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采用由高效保温材料制成的复合墙体和屋面及密封保温隔热性能好的门窗,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充分利用场地的自然资源条件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通过热泵等先进技术从自然环境(如大气、地表水、污水、浅层地下水、土壤等)获取能量。可再生能源的使用不应造成对环境和原生态系统的破坏以及对自然环境的污染。
六、加快推进城镇化的对策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
实施城镇化战略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推进城镇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办法到位和组织落实到位。
1.完善工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推进城镇化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加大对城镇化建设资金和项目的整合力度,充分发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推进城镇化工作的组织协调作用,抓紧制定推进城镇化的实施方案,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形成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合力。
2.加强规划监管
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规划公示公开制度、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接受市民和社会舆论监督。全面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推行省级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每年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联合对城镇化工作进行专项督察,通报各市、县和各委、办、厅、局工作情况,鼓励先进,督促后进。
3.建立科学的城镇化指标考核体系
参照国际国内现行的城镇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广西城镇化指标考核体系》,并按考核体系的要求,着重就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居民生活、城镇聚集、城市建设、生态环境等指标对各级政府的城镇化工作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例行评价和考核,列入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工作职责。
4.转变政府管理职能
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政府要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切实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创新经济管理制度和方式,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调节经济活动。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和权限范围,赋予重点镇更大的管理自主权,赋予具备条件的自治区小康示范镇部分县级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逐步完善和强化镇级政府的职能。
(二)发挥城乡规划的调控作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规划是城乡建设与发展的灵魂和龙头。要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性、全局性和战略性作用,实现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新突破,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1.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引导创建具地方和民族特色的城市文化
抓好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重点地段详细规划以及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保护规划,并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协调。抓好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开发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合理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以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提高规划编制水平。规划编制要采取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规划编制要具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要注意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资源的保护,注意城市特色的研究和塑造。规划编制要划定生态绿地绿线、道路用地红线、基础设施用地黄线、河湖地表水体蓝线、历史文化保护紫线以及地质灾害防治黑线。通过规划的引导和综合调控,打破城乡阻隔,依托城镇实现区域产业和人口的合理集聚,实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增强城镇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2.加强规划的实施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法律性和权威性
加强规划的审批,规划的修编、调整必须经审批部门认定;规划编制必须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必要时还要进行听证,并按法定程序报批;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更改,确须变更的,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加强规划的实施,要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建设项目的报审必须附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各类开发区、大学园区、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等必须纳入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