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明电[200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7〕3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重视和加强对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为交通规费部门征收养路费创造良好的环境。公安、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农机、宣传等部门,要支持和协助交通规费征管部门依法做好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
  二、继续抓好外挂车辆的治理工作。2006年,全市集中开展了治理外挂车辆统一行动,取得了较好效果。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吉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开展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6〕21号)要求,结合国家的统一部署,齐抓共管,协同工作,切实抓好外挂车辆的治理工作。特别是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要积极为外挂车辆转回落籍提供方便条件。交通规费征管部门要按通知要求,对征收吨位和征收标准不足的外挂车辆补收差额部分养路费。
  三、交通规费征管部门要对原享受减征、免征优惠的车辆进行重新审核。因改革改制、实行承包经营等原因已经成为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车辆,自2007年4月1日起取消减征或免征养路费待遇。
  四、各种机动车辆要按期缴纳养路费。对未按期缴纳的,除全额追缴外,还要依法收取滞纳金和罚款,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费额5‰的滞纳金。
  五、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对注(核)销、扣押、交通肇事等车辆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手续。车主要按时到交通规费征管部门办理注销、核销或报停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办停征、注销或核销手续的,要按应征车辆缴费。
  六、交通规费征管部门要加大清欠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拖欠、逃缴养路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履行缴费义务,不得妨碍、阻挠交通部门依法进行的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对拖欠、漏缴、逃缴养路费的,交通部门要依法追缴;对恶意拖欠,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