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修改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籍调查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国土房籍[2007]264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地籍调查前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地籍调查前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土地权利明晰,运作规范的土地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的地籍调查前置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用地,包括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建设项目用地、集体土地征收以及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的建设项目用地。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地籍调查前置,是指在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前,需对批准用地进行勘测定界,先行完成地籍调查工作,出具地籍调查前置成果。
第五条 地籍调查前置坚持委托管理一站服务、勘测定界一套成果、根据需求提供成果的原则。
第六条 地籍调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权属调查。包括:
1、宗地权属状况调查;
2、界址点认定调查;
3、土地利用类型调查。
(二)地籍测量。包括:
1、地籍平面控制测量;
2、地籍碎部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