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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籍调查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修改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籍调查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国土房籍[2007]264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地籍调查前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地籍调查前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土地权利明晰,运作规范的土地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的地籍调查前置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用地,包括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建设项目用地、集体土地征收以及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的建设项目用地。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地籍调查前置,是指在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前,需对批准用地进行勘测定界,先行完成地籍调查工作,出具地籍调查前置成果。

  第五条 地籍调查前置坚持委托管理一站服务、勘测定界一套成果、根据需求提供成果的原则。

  第六条 地籍调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权属调查。包括:
  1、宗地权属状况调查;
  2、界址点认定调查;
  3、土地利用类型调查。
  (二)地籍测量。包括:
  1、地籍平面控制测量;
  2、地籍碎部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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