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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哈政综[2007]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为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市政府决定提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新标准

  (一)退役士兵服役期满(2年)一次性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2万元。

  (二)服役期未满,中途退役的退役士兵一次性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1万元。

  (三)转业士官(包括哈市城镇籍复员士官,不含在部队已领取一次性补助金的复员士官)除按服役期满的士兵补助标准发放外,从第3年军龄起,按每1年军龄发放3000元计算,一次性加发补助金。

  (四)二、三等伤残军人,除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外,另按规定发放伤残抚恤金。

  (五)服役期间立功的,除按上述规定发放补助金外,根据立功等级增发补助金。其中,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增发士兵基数的30%;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士兵基数的15%;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士兵基数的5%。

  二、新标准发放对象:2005年12月1日后退出现役、按国家规定属于本市政府应安置对象、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士兵(包括转业士官,哈市城镇籍复员士官,不含在部队已领取一次性补助金的复员士官)。

  三、2005年12月1日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包括转业士官,哈市城镇籍复员士官,不含在部队已领取一次性补助金的复员士官),仍执行2000年12月15日第7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发放标准。

  四、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的退役士兵(包括转业士官,哈市城镇籍复员士官),不再享受政府为其安置工作的待遇。

  五、呼兰区、阿城区和各县(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标准,适当提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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