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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处无路权机动车辆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处无路权机动车辆的通告


  为进一步治理全市道路交通秩序,清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确保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市委、市政府决定由市委政法委、市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安全办、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打击走私办等单位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查处取缔假(套)牌证机动车、报废车、拼装车、走私车、盗抢车、无手续等六种无路权车辆(以下简称“无路权车”)执法行动和道路交通执法环境专项执法监察工作。依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规定和事项通告如下:

  一、上路行使的机动车必须按规定悬挂清晰完整的合法号牌,随车携带行驶证等法律证件,并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自觉接受交通执法人员的查验。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或使用走私车辆、报废车辆、涉嫌被盗抢车辆;

  2.驾驶未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或未经年度安全检验合格的车辆;

  3.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使用伪造(变造)的行驶证、驾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套用其他车辆的号牌及行车手续,使用已作废的号牌;

  4.使用拼装或擅自改装的车辆。

  三、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等法律法规,分别做如下处理:

  1.对查扣的走私车辆交由打私部门收缴并处罚;

  2.对查扣的被盗抢车辆交公安刑侦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3.对使用伪造(变造)车辆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或套用、挪用其他车辆号牌的,扣留该机动车,并处1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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