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办发[2005]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通化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五年十月十七日
通化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委〔2005〕14号),设置通化市卫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卫生局是全市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
一、划出的职能
将市卫生局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安全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申报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及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职责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地方性卫生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落实省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研究提出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二)研究提出全市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和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监督县(市、区)域卫生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三)研究制定全市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人民群众健康危害严重的疾病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五)研究指导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工作;贯彻医务人员执业标准;研究制定并监督实施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
(六)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和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研究制定全市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点医药卫生科研项目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和新技术开发。
(八)监督管理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工作;负责应由卫生部门管理的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和卫生许可证发放。
(九)制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
(十)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