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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办发[2005]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通化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五年九月六日

  通化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委〔2005〕14号),组建通化市房产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房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草拟全市房地产管理规定、办法和发展规划。
  (二)负责通化市区和建制镇及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各类房屋权属登记(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和商品房屋备案登记)工作;负责全市房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负责落实房屋政策和处理房产权属纠纷;负责市区内房屋统计报表工作;负责市区内各类房屋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工作;负责各类房屋抵押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负责对全市各类房屋装修、装饰方案的审定和审批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制定、检查、指导、监督、审批工作;负责物业企业资质审批和年检项目、招投标的批准与备案工作;负责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和核准工作;负责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的收缴与使用工作。
  (五)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审查发证及监督管理备案工作;负责会同物价部门制定房屋租赁、交易指导价格;负责全市房屋租赁和房地产转让、兑换、抵押、拍买等管理工作;负责土地二、三级市场管理工作,替财政代征代缴土地收益金。
  (六)负责《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审批,颁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监督管理商品房买卖行为工作。
  (七)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批和购买对象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直管房屋的管理和维修工作;负责全市公有住房的成本和标准价审批工作。
  (九)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廉租住房入住对象的核准工作;负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和住房补贴标准的制定与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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