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后,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3个月内可申请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原个人帐户余额可延续使用,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申请参保时要补缴解除劳动关系后断保期间的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费,断保期内不享受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待遇。缴足费用后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待遇。3个月内续保的,不收取滞纳金。3个月内未办理续保手续的,再次参保视为新参保人员。
第二十四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后,已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到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就业的,可按照本办法继续缴费,并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待遇;到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就业的,由接收单位为其办理参保变更手续,与接收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单位暂时没有能力参保而以个人名义参保的职工,在单位具备缴费能力参保后,其医疗保险关系可转入本单位,转入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四章 参保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了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只要本人依照本办法按时足额缴费,不因工作单位变化影响享受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了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由于工作单位变更,新单位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所在单位要为其办理医疗保险转移手续。如因未办理或未及时办理转移手续而对参保人员应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产生影响的,由新单位与灵活就业人员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基金损失的,须如数赔偿损失,并暂停6个月的住院统筹保险待遇;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伪造申报材料,以达到恶意参保目的;
(二)将医疗保险证(卡)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伪造或涂改医疗病历、费用单据和费用清单的;
(四)虚报、冒领、套取医疗保险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