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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连续缴费男未满25年、女未满20年,应以我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考虑到经济增长、工资收入增加、医疗消费水平逐年提高等因素,缴费基数须按剩余缴费年限逐年递增10%,按6%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待遇,不能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费的,视为自动退保。
  第二十条 参加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首次参保缴费9个月以后,开始享受《通化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参保待遇。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全年费用。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内的可以补缴,同时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全额承担。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保。如重新参保,按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对待,其缴费年限重新计算,原缴费年限不再累加。
  第二十二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因单位破产、撤消、解散或改制置换身份,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且实行一次性安置的,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由本人持下岗职工证、医疗保险卡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断保期间和本年度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费、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费。续保后与原参保年限连续累计计算参保缴费年限,但断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从续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待遇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待遇。2006年6月30日前未办理续保缴费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再办理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手续时,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断保期间和本年度的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费、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费,续保后与原参保年限连续累计计算参保缴费年限,但断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从续保缴费的9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待遇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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