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诊疗项目目录》中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治疗费用,参保人员先个人自付20%,余额按上述规定比例支付。
第十四条 经批准转往外地医院治疗的,个人负担比例在原负担比例的基础上上调20%。
第十五条 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异地安居的需提出申请,并填报《通化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长期驻外人员定点医院审批表》,经批准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灵活就业的参保人员个人垫付,报销时需持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卡、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清单、有效原始结算单据等资料,在年度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灵活就业人员在异地居住住院,属省及省级以上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转诊转院规定,享受住院统筹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在异地居住住院,属省及省级以下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外出时,在异地因急诊、急病需就地抢救治疗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符合规定的,享受灵活就业人员转诊、转院的基本医疗住院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所发生的下列费用不予支付: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转诊的,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因病情需要住院进行器官移植、安装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等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七)因公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的确定,参照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连续缴费必须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不缴费和享受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