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参保人员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当年的住院统筹保险费,在接续参保缴费三个月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缴费规定标准从风险保证金中逐年划拨。风险保证金余额不足划拨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由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补缴不足部分。参保人员不能按时足额补缴个人应缴部分,视为自动退保。参保人员提出退保,经审核后,按本人风险保证金余额的50%返还。参保人员因故死亡,凭死亡证明及相关证件将个人风险保证金的余额全部返还给遗属。因参保人迁移到异地,需出具异地医疗保险机构的证明,其风险金余额全部返还。
第三章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待遇
第十条 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待遇,门诊及药店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设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依据符合基本医疗统筹基金的住院费用,设定不同的起付标准:1000元以内的(含1000元)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400元;1000元以上至2000元之间的(含2000元)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0元;2000元以上至3000元之间的(含3000元)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600元;3000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700元。多次住院医疗费用均在3000元以上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0%。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累计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不含起付标准以下及个人负担的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基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8万元。
第十三条 统筹基金支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灵活就业人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仍需负担一定比例费用。支付待遇时以一次性结算单据为准,采取分段累加计算办法:10000元以内的(含10000元)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15%,10000元以上至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1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在上述个人负担比例的基础上下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