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随时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应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符合参加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条件,方可办理参保手续。
申请人在申请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原件;
(二)身份证原件;
(三)社区证明材料;
(四)个体工商业主及其从业人员需提供营业执照正本;
(五)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供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第六条 鼓励灵活就业人员以集体参保方式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在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及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可由为其存档的部门(单位)街道(社区)统一组织集体参保。
个体工商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既可由相关管理部门或托管部门统一组织集体参保,又可以社区为单位统一组织集体参保,也可直接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参保手续。
第二章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费按年一次性缴纳。住院统筹基金的缴费基数为我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额,缴费比例为6%,所缴费用全部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立帐,与其他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分别核算。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时,必须按《通化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暂行办法》(详见通市政办发〔2002〕3号)的有关规定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每人每年缴费80元,与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费同时缴纳。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应继续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费。今后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风险保证金用于补充因灵活就业人员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足额缴费的风险保证。风险保证金归个人所有,与首次参保缴费一并缴纳。每人的风险保证金缴费标准为3000元,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与风险保证金合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