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发[2005]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通化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5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通化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更好地保障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
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详见劳社厅发〔2003〕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是为补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医疗保险制度。通过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建立住院医疗统筹保险基金,参保人员因疾病住院发生医疗费用时,从灵活就业人员的统筹基金中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三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坚持保障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需求和先缴费后享受待遇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的保障水平和方式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实行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凡是在通化市城镇内具有劳动能力、无生理智能缺陷、无精神障碍、非身体残疾的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实行住院统筹,不设个人账户。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指在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依靠提供劳务,并获得合法报酬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企业破产改制,一次性安置人员)以及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等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具有劳动能力并取得固定收入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