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益性岗位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杭劳社就[2007]55号)
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自《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杭劳社就[2006]139号)执行以来,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于2006年7月14日(含)前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未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中的低保人员、夫妻双失业人员、有抚养义务单亲家庭人员、“4050”人员、残疾人,以及上岗前身份为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给予补领《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不再核定失业登记期限,可继续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
二、对于2006年7月14日(含)前已在公益性岗位上岗的持原《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但不符合领取新证条件的人员,可继续参照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给予享受公益性岗位就业政策待遇。
三、2006年7月14日(含)前通过签订《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未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且不属于低保人员、夫妻双失业人员、有抚养义务单亲家庭人员、“4050”人员、残疾人,以及上岗前身份不是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应于《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期满后终止公益性岗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