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应当到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在产(休)假期满后,由单位经办人员填写《生育津贴待遇申领审批表》并提交所在统筹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四)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当地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支付范围、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直接结算。超出规定项目、支付范围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本人负担。
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其待遇标准为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与计划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时,男职工单位经办人员须填写《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转外)申领审批表》,并持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准生证》、《生殖保健本》、《围产保健本》;男职工配偶所在地居民(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以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有效凭据;男职工单位出具的其配偶无工作单位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及《结婚证》。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一次性支付。
因特殊情况转外异地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时,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在办理费用结算时需提供参保人的《转院审批审核单》、病历复印件、结算清单、有效票据,其费用按参保单位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支付范围、项目和定额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结算支付。
(五)符合生育保险独生子女父母政策奖励条件的退休人员,由单位经办人员填写《生育保险独生子女父母政策奖励费申领审批表》,并持退休审批表、奖励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一次性计发500元。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异议的以及对经办机构未按时足额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公布定点名单。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生育保险的专业特殊性,以妇幼保健院(站)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主、其他综合性医院为辅的原则,分别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正式挂牌,一年一定,实行动态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协议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审验定点医院的处方、病例、诊疗报告单、收费票据等有关资料,对超出规定的治疗、服务项目和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取消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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