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引进域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生产型、经营型、科技型项目,按实际到位额的0.5%给予奖励;5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实际到位额的0.6%给予奖励;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九条 引进域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按实际到位额的0.2%给予奖励。
第十条 引进国家和省正常拨付专项资金以外的无偿捐赠资金或无偿投资,按实际到位额的2%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引进战略投资者(指世界500强企业和大型跨国公司、国内100强企业)、国家和省专项资金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有功人员,市政府设立特殊贡献奖予以奖励;机关干部在享受特殊贡献奖的基础上给予嘉奖、记功、晋级等奖励。
第十二条 对境内外新上市或上市再融资的公司,给予有功人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奖励的考核认定,奖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三、关于优化投资环境
第十四条 域外投资项目办理立项、选址、建设、收费等手续,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首办部门领办,实行“一条龙”服务。
第十五条 对投资规模大、拉动作用强的重点项目由监察部门实行挂牌保护。
第十六条 对域外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基础设施配套条件予以保证。
第十七条 引进域外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引资者办理1人终身养老保险,解决子女到重点学校入学;1亿元以上的,为引资者安排符合条件的1人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优先评选为市级劳动模范,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
第十八条 对域外投资企业,严格按照《中共通化市委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工作实施意见》(通发〔2004〕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