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
成立以市委书记、市长为组长,市委分管政法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分管城建副市长和相关副市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工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市委分管政法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城建副市长为副组长的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负责棚户区改造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棚户区改造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5个工作组,分别是综合计划组、宣传发动组、政策法规组、规划指导组、质量监督组。
(二)资金筹措。
1.争取省财政、省建设厅补贴和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
2.市财政适当补贴;
3.积极争取各商业银行贷款;
4.责任单位引进社会资金(包括招商引资)。
(三)运作方式。
1.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
由市政府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规划编制、政策性资金分配和拆迁等相关政策的制定,并监督各责任单位按改造方案实施,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
2.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市区棚户区改造以市建委、市房产局、东昌区政府、二道江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沈阳铁路局通化办事处等主要部门为责任单位,按照棚户区改造计划同市政府签订责任状,依据统一标准实施棚户区改造(包括规划标准、户型设计标准、回迁安置补偿标准等),确保棚户区改造任务顺利完成。
2006年各责任单位完成棚户区改造(拆迁面积)指标是:市建委15万平方米、市房产局12万平方米、东昌区政府10万平方米、二道江政府6万平方米、通化经济开发区5万平方米、沈阳铁路局通化办事处2万平方米。
(四)拆迁安置。
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制定的《通化市市区棚户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执行。
1.委托拆迁。
各责任单位要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拆迁单位实施阳光拆迁,按统一标准,严格执行。要做到补偿安置标准公开、回迁安置方案公开、拆迁和回迁房屋面积公开、评估标准公开、搬迁顺序号公开。
2.回迁安置补偿标准。
鼓励回迁,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搬迁时间先后顺序优先选择楼层楼号,搬迁时间和设计图纸要进行公示,实行阳光操作,拆迁现场设置公示板,迁走一户,公示一户。
具体标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