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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坚持量力而行、积极而为的原则。既要立足长远,又要面对现实,改造与改善相结合,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综合治理、稳步推进。
  (四)坚持统一政策、妥善安置的原则。在政策扶持、回迁安置、拆迁补偿等方面统一政策、阳光操作、依法运作,保持稳定。
  四、建设标准
  (一)棚户区改造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符合通化市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规划指标不能降低,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完成改造区域内道路、排水、绿地、公厕、垃圾中转站、供热(包括换热站)、给水(包括二次加压和水表出户)、煤气等配套设施。市建委按照棚户区改造计划统一组织棚户区改造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棚户区改造安置回迁户原则上要集中建设、集中安置,必须先建回迁楼,后建商品楼。回迁房屋必须具备居住的基本条件,必须具备厨房、卫生间等必有设施;户型设计要以满足回迁要求为前提,以中、小户型为主,最小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应设计有50、60平方米左右的户型,原则上最大不超过70平方米。
  (三)棚户区改造工程所用材料、施工工艺、节能标准、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的要求,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市级优质工程以上标准。
  (四)回迁楼一楼不准建车库和经营性用房。特殊情况下,在满足采光间距、不影响整体景观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可以建七层住宅。
  五、优惠政策
  按照省政府指导性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1.在市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居民回迁房所需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由政府无偿划拨(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2.除回迁建设用地外的经营性用地和剩余土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所得土地收益上缴财政棚户区改造储存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其中60%返还用于本项目建设,40%作为政府专项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统一平衡。
  (二)各项收费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免缴政府有权决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除外),服务性收费按三分之一收取,经营性收费按成本价收取,其他收费项目比照经营性收费收取。(具体详见附件1)
  经营性收费主要包括:棚户区改造涉及的设计费、监理费和水、电、气、暖施工等费用。
  (三)棚户区改造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按省、市地税局制定的具体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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