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厦农〔2007〕27号)
各区农业(农林水利)局、局所属各事业单位:
为加快厦门市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等新的文件精神,在原《厦门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办法》(厦农[2004]91号文)的基础上修订本办法。现将《厦门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本办法从2007年4月1日起实行,原《厦门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宣布作废。
附件:《厦门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
厦门市农业局
二○○七年三月八日
附件:
厦门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厦门市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是指农产品(除渔产品外的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下同)产地环境及质量控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定合格,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农产品生产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