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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上海市2007年春季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要进一步严格疫情报告制度,按照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上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专项预案》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及时报告疫情。一旦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在进行诊断同时,必须以快报形式上报,任何人或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对于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重大动物疫情的,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以及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要依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从事动物隔离、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等机构疫情报告的管理,将其纳入本地疫情监测报告体系。上述机构要定期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有关疫病诊断信息,对在疫病诊断、检测、研究中发现的重大动物疫情,要及时报告。对各种渠道举报的疫情,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组织进行认真核查,确保不漏掉一起疫情。

  各区县要加强村级动物疫情报告观察员培训,建立疫情报告观察员岗位责任制,加强考核,提高疫情报告的实效性和准确性。

  四、规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各区县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机制,制定应急工作实施方案,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及疫情处置工作。要进一步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明确责任。要进一步健全各级应急预备队,进行应急技术培训和演练。建立和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和保障体系,提高应急反应能力。一旦发生疫情,迅速启动预案,及时采取各项扑疫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同时做好疫源分析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在发生人感染禽流感病例时,要按照《农业部门应对人间感染禽流感应急预案》要求,对人病例所在地3公里范围内、近期活动区域及周边地区开展家禽流行病学调查,采集家禽、候鸟样品进行检测,排查疫情;同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分析查找人感染禽流感的原因和途径,并做好参加扑疫人员的防护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养殖场户防疫管理

  各区县兽医部门要积极指导辖区内养殖场户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加强疫病防治技术培训,提高动物疫病防治水平。要合理配置养殖密度,建立免疫、卫生消毒、病死畜禽和粪污无害化处理、人员管理等防疫制度。要按有关规定完善养殖档案,及时记录免疫、用药、消毒、诊疗、调运等情况,规范养殖行为。规模养殖场要实行封闭管理,禽舍要加设防鸟设施,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棚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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