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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食物中毒事故应急调查处理预案的通知

  五、食物中毒的确认
  (一)食物中毒诊断原则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主要以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及病人的潜伏期和中毒的特有表现为依据,实验室诊断是为了确定中毒的病因而进行的。
  (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确定食物中毒:
  1.中毒病人在相近的时间内均食用过某种共同的中毒食品,未食用者不中毒。停止食用中毒食品后,发病很快停止。
  2.潜伏期较短,发病急剧,病程亦较短。
  3.所有中毒病人的临床表现基本相似。
  4.一般无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传染。
  5.食物中毒的确定应尽可能有实验室诊断资料,但由于采样不及时或已用药或其他技术、学术的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验室诊断资料时,可判定原因不明食物中毒,必要时可由三名副主任医师以上的食品卫生专家进行评定。
  六、食物中毒的处理及责任追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经调查取证认定造成食物中毒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或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已构成犯罪的或经查有投毒等犯罪嫌疑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隐瞒、谎报、拖报、阻挠报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建设,明确执法责任,要把执法责任制落实到人头,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对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执法不力造成所监督单位发生食物中毒或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监督员,根据《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涉及渎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同时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的相关责任。
  七、工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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