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食物中毒发生单位
在食物中毒发生单位,要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向所在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及时将中毒人员送往医疗卫生单位进行救治,保留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容器、设备和现场,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按有关规定如实提供材料、样品等。落实卫生行政部门采取的各项卫生行政控制措施。
三、报告
(一)常规报告
1.法定报告单位
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进行医疗的单位,按照《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报告内容
食物中毒的报告内容包括: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地址、发生中毒时间、中毒人数(死亡人数)、可疑中毒食物及中毒症状等有关内容。
(二)紧急报告
在发生下列食物中毒情况时实行紧急报告
1.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经过初步调查核准后,在6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2.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或者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3.其它需要实施紧急报告制度的食物中毒事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
四、调查与控制
(一)准备工作
1. 报告记录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食物中毒报告疫情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在接到食物中毒报告时,要及时填写《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主要内容有:中毒发生单位及地址;发病时间、中毒人数、死亡人数;可疑食品及进食人数;病人中毒表现、就诊或所处地点、救治措施及病人情况等。同时要通知报告人保护好现场,留存病人吐泻物以及可疑中毒食物以备取样检验。
2.执法文书
食物中毒现场调查应准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卫生监督意见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封条等;《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表》等相关文书和记录。
2.采样工具和样品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