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加快成立由政府出资入股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和初始创业者贷款提供信用担保;积极扶持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鼓励发展企业间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的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18.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照国家现行政策,改进对中小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加大信贷发放力度,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可开展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试点。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市财政每年从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人民币1000万元,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给予适当的贴息。
19.鼓励金融服务创新,增强服务意识,扩大银企合作的范围和领域,开办融资租赁、项目推介、公司理财和账户托管等业务;改进保险机构服务方式和手段,创新面向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支持中小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帮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四、建立激励机制,推进全民创业
20.对于领办、创办经济实体成绩突出、在缴税和安置就业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创业者,各级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21.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开发就业岗位吸纳我市城乡劳动力20人以上、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或吸纳“3545”下岗失业人员的,根据企业吸纳人员的实际数,由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规定从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
22.对引进的人才和外来我市自主创业的科技人员,人事主管部门可以打破学历、毕业年限的限制,破格晋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对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从人才基金中给予津贴补助和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人事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23.允许在职人员(国家限制的人员、行业除外)利用自己的合法收入投资各类经济实体。允许科技人员利用自己的技术、智力成果入股或创办各类经济实体。
24.凡引进外资的个人或组织,按项目类别(工业项目建成投产,现代服务业、农业和科教文卫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分别给予奖励:引进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5‰奖励;引进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一般工业、农产品加工业、现代服务业和科教文卫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奖励;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等一次性投资在1亿元以上项目,由受益财政给予重奖(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外资主管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