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岗领办、创办经济实体的,由本人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任免机关批准,3年内保留职级,其工资按政策予以正常调整并发放;3年期满,本人申请回原单位工作的,应予准许;不申请的视为自动辞职。
9.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工龄满20年,本人自愿离岗领办、创办经济实体的,经批准可以提前离岗,待达到退休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对于辞职领办、创办经济实体的人员,原单位应给予一定的补助或资金扶持(具体实施办法由组织、人事、财政等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10.允许专业技术人员(国家限制的人员除外),在不侵犯本单位权益的前提下,投资办企业或到各类经济实体兼职。
11.支持民营企业二次创业,鼓励其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进一步壮大实力、做强做大,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鼓励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力度,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具体实施办法由经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财税金融支持,拓宽融资渠道
12.城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凡月营业额达不到5000元的,一律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月销售(营业)收入未达到边际销售(营业)收入额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13.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年内按每年度每户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性收费。
14.兴办从事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对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从事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向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对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其收入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5.新办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业、技术服务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16.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增加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