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行动的若干意见
(淮发[2006]7号 2006年5月8日)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淮北,促进经济发展,繁荣城乡经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实现淮北争先进位、率先崛起的目标,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支持和引导全民创业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创业门槛,放宽准入条件
1.凡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在我市依法申请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2.凡城乡劳动者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一律不受注册资本金额限制。对初创公司制小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允许注册资本金分期到位,减免登记注册费用。
3.凡进入县区创业基地和工业园区孵化器的初始创业者,3年内享受开业不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按规定减免四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房租优惠、减免行政性收费(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优惠政策。
4.凡在我市工商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服务连续3年以上的经营者,以及在各类企业工作3年以上的农民工,均可凭营业执照或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证明,到公安机关申请将本人、配偶、子女户籍迁移至居住地,子女入学、劳动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与我市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5.允许民间资本以并购、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公用事业和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投资建设。
6.鼓励外商来我市投资国家允许的生产性工业、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项目,所有审批手续由引资部门全程代办,并按照《
淮北市外来投资企业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暂行办法》(淮政[2005]74号)规定减免有关收费。
二、培育创业主体,鼓励自主创业
7.对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退役士兵、大中专毕业生和城镇登记待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全民创业绿色通行证》,给予1-3年的发展期限,在期限内可凭证享受工商税务登记、政府就业培训和小额信用贷款支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