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事故单位要依据《
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
(十四)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或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十五)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执法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重点领域或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强化非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经常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负责人或者业主,要依法进行处罚。
四、完善政策,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十六)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市政府每年安排200万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我市公共安全重大隐患的整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安全生产监管装备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工作奖励。县、区政府要根据实际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门用于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要增强安全预警意识,搞好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建档工作,加强对危险源的监控,建立安全生产预警系统。各地区、各部门和危险化学品及有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矿山、建筑施工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要认真贯彻市政府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制定相应的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要配备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增强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反应和抢险救援能力。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构建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