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九)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各区、县、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规范设置、理顺关系、强化职能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明确人员,落实工作经费。村组(社区)要明确专人负责,使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形成“三级机构、四级网络”的监管体系。
(十)依法加大事故查处与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的各类伤亡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一查到底,依法追究责任。对发生特大事故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及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事故处理决定落实情况的督查,对拖延不办或避重就轻的,要排除阻力,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区、县政府连续两年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其政府主要领导要向市政府作书面检讨。对于市属发生一次死亡20人以上事故、区(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乡镇(街道办事处)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要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十一)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企业,要依法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已经投入生产的企业,依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时限、条件,尽快申办许可证,逾期不办的一律停止生产。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要限期关闭。
(十二)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项目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存在重大危险源、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预评价、安全设立批准、安全评价和安全条件论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新、改、扩建项目要依法进行专项审查。安全设施设计要经有关部门审查;竣工投产前,要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未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建设或生产经营。各级发展和改革、经济等主管部门每季度要将建设项目清单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