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形式
(一)结合解放思想2006年主题“转变观念,提高效能”实践活动的开展适时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以明查暗访为主,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结合进行。
(二)逐步建立行政效能绩效评估体系,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效能绩效评估和考核。
(三)认真受理和调查处理群众对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加大查处典型案件的力度,严格执行损害投资环境责任追究制度。
(四)通过新闻媒体及聘请义务监督员、开通效能监察热线等形式加强对行政效能情况的监督。
四、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几点要求
(一)完善规范行政行为的制度体系。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谨、制约有效”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建立高效运转、公开透明、行为规范、责任明确、便于监督的权力运行机制,建立和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缺席默认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否定报备制。市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市监察局研究制定《全市政务(事务)公开目录》,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目标办要研究制定《政务(事务)公开考核办法和考评细则》、《政务(事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等制度体系,逐步形成行政机关比较完备的规范约束机制。
(二)逐步建立行政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监察机关要会同政府人事、法制部门研究制定行政绩效评估考核制度,确定评估考核的项目内容,量化评估考核的标准,定期对行政效能监察的对象进行评估考核。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市行政效能投诉机制和网络。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直重点部门进一步明确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公布投诉方式、投诉电话、网上投诉信箱,公开受理投诉,建立起全市上下联动、高效快捷的行政效能投诉网络和处理机制。对人民群众和企业有关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要认真受理,快速查办,及时回复,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切实运用好行政效能监察结果。效能监察工作要坚持支持改革者,保护干事创业者,教育失误者,查处违法违纪者,追究诬告者。一是向被监察单位反馈监察、评议情况,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监察建议。二是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行政效能监察结果。对行政效能优秀的部门及时总结推广经验,进行通报表彰或奖励;对不合格或问题严重的部门通报批评,实行告诫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者的责任,视情况给予效能告诫、通报批评、组织处理以至行政纪律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严重违规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的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三是把效能监察结果作为衡量各级行政机关政绩的主要依据,并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能力、水平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