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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高新区统计处:

  为进一步加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推动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不断提升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水平,根据工作实际,特制定《淄博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淄博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

  附:
  淄博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推动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不断提升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水平,根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评比办法。

  一、考评范围

  各区县统计局、高新区统计处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二、考评内容

  1、地区生产总值季度核算报表(季报);

  2、地区生产总值年度核算报表(年报);

  3、非公有制增加值核算(半年报);

  4、进度分析信息;

  5、专题分析研究;

  6、业务工作开拓;

  7、其他工作。

  三、考评标准

  (一)地区生产总值季度报表和非公有制增加值核算报表:满分各为100分。

  1、及时性(20分):以接收报表时间为准,数据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迟报或报错邮件地址的,每次扣5分。

  2、准确性(20分):文件名称或文件形式及数据格式未按规定上报,影响计算机准确读入数据,每次扣5分;上报数据逻辑关系不平衡,错一笔扣1分;报表在规定报出日期后一日内,主动更正差错不扣分;对于市局提出查询,超过24小时不予答复的扣3分,查询有明显差错而不予纠正的加倍扣分。

  3、协调性(20分):上报数据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变动幅度应在合理的区间内,并应与相关指标协调一致,变动幅度异常均应及时加以文字说明,没有及时说明的扣3分;数据经市局联审未通过、要求其纠正并及时予以纠正的,不扣分;联审未通过又不予纠正的,每次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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