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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业局《贵阳市2007年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加强冬季消毒,切断传播途径

  市开展冬季集中消毒,主要对禽类养殖小区、交易市场、养禽场、宰杀场地等禽类密集区域进行全面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和总结,消毒情况每月报送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五、加强检疫,防止疫情从流通环节传播

  各级动物防疫部门要加强检疫队伍建设,充实检疫力量,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特别是要加强禽类批发、交易市场禽类的检疫和进出场的验证查物工作,发现有禽类异常死亡情况要立即按程序上报。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文件精神,各区、市、县要选择活禽交易市场作为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秩序的试点市场,逐步实行规范经营,有效防止疫情从流通环节传播。

  六、严格畜禽调运审批,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对种禽场、规模养禽场、养殖小区和禽类集中经营场所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严禁在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金阳新区及其他区、市、县中心区域五公里范围内养殖鹌鹑,尤其是疫点疫区要严格限制饲养。对于引进种畜禽须有调运审批手续和《动物防疫合格证》方可调运、饲养。

  七、提高养禽龙头企业的防控工作水平

  各养禽龙头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防疫规定和要求,加强对企业所饲养的禽类进行免疫、监测和饲养环境的消毒,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提高企业的防控水平,确保无疫情发生。

  八、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文件精神,新建活禽交易市场要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进行规范,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水禽、宰杀和活禽经营区域相对隔离,有独立的进出口及消毒池,与其他农产品严格分开,已经建成的市场要根据现有条件逐步改进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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