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7〕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收集工作,有效保护档案,丰富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档案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收集,是指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及征集档案和其他有关文献的活动,分为档案接收和档案征集。本办法所称档案接收,是指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按照国家规定收存档案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档案征集,是指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按照国家规定征收散存档案、散失档案和其他有关文献的活动。征集的方式主要有征购、收购、交换、接受捐赠等。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档案接收和征集创造必要条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收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档案接收、征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档案接收、征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档案接收、征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各级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档案接收范围:
(一)中国共产党本级委员会形成的档案;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形成的档案;
(三)本级人民政府形成的档案;
(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本级委员会形成的档案;
(五)中国共产党本级委员会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形成的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