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规定报请县(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公路用地及养护料场手续。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按有关规定执行并设置标桩、界桩。
(四)乡(镇)主要职责:
1、制定本辖区内村公路管理养护建议年度计划,并报经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2、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村公路的管理养护的实施和组织、协调工作。参照国家和省、市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及操作规程对村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
3、村道的管理养护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制定村规民约对村公路进行管理和维护,保障村道的完好、安全、畅通。
4、依照相关规定,加强公路法规宣传,加强公路巡查,依法维护路产路权。
(五)各级发改、财政、审计、国土资源、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林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四、养护管理
由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有限,同时农村公路具有面广、线长,技术等级不高的特点,养护工作采取专业化养护和沿线村民养护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日常养护工作,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公路沿线的村民,动员和组织沿线农民群众参与公路养护,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油路、水泥路中修、小修、水毁抢险以及未达到招标规定的工程通过委托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承包给信誉好、实力强的公路养护专业队伍,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大修、改造工程遵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后组织实施,逐步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五、管理养护资金筹措、使用及管理
(一)资金筹措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措主要来源为以下四个渠道:
1、省交通厅对经过验收列养的农村公路在汽车养路费中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的标准下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用于大、中修工程)。国家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其他资金。
2、市、县(区、市)、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实际需要,安排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公路油路(水泥混凝土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 10000元,县公路泥结碎石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5000元;乡公路油路(水泥混凝土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7000元,乡公路泥结碎石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2000元;村公路油路(水泥混凝土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500元,村公路泥结碎石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500元。对交通量大的村公路由县(区、市)及乡(镇)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养路费。县、乡公路日常养护、水毁、绿化、安保及大中修(除省厅、省局安排的资金不足部分)等养护工程资金按照市与县(区、市)财政2:8的比例共同承担。村公路的日常养护、水毁、绿化、安保及大中修(除省厅、省局安排的资金不足部分)等养护工程资金由县(区、市)及乡镇财政全额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