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县(区、市)公路养护工区或公路管理所为县级公路管理养护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各区、市、县财政计划。原未设公路管理养护机构的区,由相关区人民政府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单位和人员,开展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3、乡(镇)在现有机构和编制内明确专人负责对农村公路进行管养。
(二)市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公路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建设建议规划、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和上报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参与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
2、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比表彰。
3、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贵阳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规定,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抓好各辖区域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4、制定本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
5、负责县、乡公路重要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
(三)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公路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县(区、市)人民政府是所在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
1、负责组织拟定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建设规划、日常养护年度计划,参照国家和省、市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及操作规程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2、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贵阳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规定,加强对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负责委托乡(镇)对村公路进行路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