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市民卡受理终端为银行卡通用POS机具,并严格执行“一柜一机”规范,银行卡通用机具尚未覆盖的领域,可暂时布放市民卡专用机具,但银行卡通用机具布放后应及时撤出。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将负责协调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银联商务等相关金融机构,支持市民卡受理环境的改造与建设,支持市民卡公司申请成为第三方支付组织,使市民卡在小额支付领域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 使用市民卡进行交易所涉及的资金清算采用银行卡清算平台,市民卡内账户资金由发卡银行按照我国银行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市民卡公司应参照上市公司要求,制定严格的公司章程并须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制定严格的业务经营规范;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接受公众监督;严格执行会计规范,严禁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欺骗公众。同时还要制定市民卡业务处理、信息系统管理等有关专项制度。
第十八条 市民卡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公司各股东不得将股权质押,股东股权转让需征得市领导小组认可;公司不得向外提供担保,不得从事股票,期货等与公司业务无关的投资。同时,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本公司的退出机制,确保在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时,新的企业能顺利接管市民卡有关业务。
第十九条 市民卡公司应制定市民卡有关信息安全管理的专项规定,并须报市领导小组批准,确保有关信息的安全,保护有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的机密、隐私,实现有关信息的开发利用和共享。
第二十条 市民卡工程建设要依据《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V2.0)》的有关标准,按人民银行监管条例执行对金融电子钱包的密钥管理,并制定《宁波市市民卡技术规范》,明确规定市民卡所涉及的卡片、机具、数据库、业务系统、交换平台、清算结算平台、网络结构、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市民卡工程建设要按照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规范进行管理,保证系统建设的进度和质量。
第二十一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研究制定《宁波市市民卡管理办法》,确立市民卡发行、收费、使用、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范,确保市民卡发行和应用的顺利进行,保障有关各方特别是公众的权益。《宁波市市民卡管理办法》应报市领导小组审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