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步,到2015年,将全大市其他有关公共服务与商业服务纳入市民卡体系。各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在市民卡上进行应用叠加,实现市民卡的“一卡多用”。
第十条 在市民卡工程建设实施的各阶段,选取部分人群作为发卡试点,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发卡面。
四、市民卡工程建设的领导、执行和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宁波市市民卡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是我市市民卡工程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市民卡工程重大问题的决策与协调,审议和批准市民卡工程的设计和建设方案。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市民卡运营管理公司组建、项目实施和资源整合等方面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可视情况成立相应的市民卡工程建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有关市民卡工程建设事项的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经市领导小组授权,由宁波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宁波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宁波教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金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宁波三维技术有限公司、宁波东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投资组建宁波市民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民卡服务中心),简称市民卡公司(市民卡中心),参与市民卡工程建设的投资和运营。主要职能为:负责市民卡非支付交易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负责与本市有关商业银行联合发行市民卡,并接受商业银行委托承担相关发卡服务;参与市民卡专用终端设备的投放、维护,为市民提供相关的用卡服务;负责有关信息的采集、加工、存储、交换和分析,为市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管理与服务部门提供个性化信息服务和信息共享服务;参与整合各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管理与服务部门、银行和商务机构的资源,拓展市民卡应用领域,开发市民卡应用市场。
第十三条 市领导小组授权其办公室,对市民卡公司组建运营的全过程实施监督;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按照第三方支付组织和银行卡有关规定,对市民卡公司行使行业监督管理职能。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有权派代表参加该公司董事会,审议该公司重大决策,审定市民卡工程建设方案。
五、市民卡工程建设的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本部门、本单位涉及服务市民的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整合,做好与市民卡工程建设的对接工作。避免重复投资,鼓励各种非银行卡按照“互惠、互利、互补”的原则与市民卡进行对接和整合。除市民卡外,本市不再发行与市民卡功能类似的卡。按照有关规定,禁止在本市发行非银行电子钱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