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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市民卡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第六条 支付服务提供者应获取相应回报,享受支付便利者应支付相应对价。支付服务提供者(包括机具、网络、卡片、清算环节等支付服务提供者)应获取交易额一定比例的收入,支付服务提供者之间按投资和风险份额分成,接受卡片支付的商户应支付该笔费用。
  第七条 市民卡工程采取市场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的方式建设。市民卡工程建设的投入采取自愿方式,投入方有权按投入和风险份额占其总额的比例获取回报;政府将在政策、资源整合上给予全面支持,在推广社区信息化功能和信息亭等项目推进中给予配套和兼容,以拓展市民卡应用、服务等受理环境建设;相关政府部门在市民卡工程建设公司技术创新、项目立项、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申报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有关银行应按照对价原则投资建设市民卡支付环境和应用网络。

三、市民卡工程建设的基本目标和实施步骤

  第八条 市民卡工程建设的基本目标:至2015年,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的要求,遵循“并存过渡和逐步取代”的原则,整合市民用于日常生活的有关卡证,向广大市民发行享受所在单位内部服务、公共服务和小额消费时可使用的市民卡。
  第九条 市民卡工程建设的实施步骤:
  第一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先易后难,从小到大,整合数字电视、公共汽车、教育、出租车客运、交警、通讯等部门资源,纳入市民卡体系,建设市民卡信息系统。将市民收看电视、出行、就学、通讯和小额购物消费等方面作为切入点进行建设,使市民卡用于上述几个方面时具备有关支付和信息服务功能。具体包括电视收视消费有关的支付和信息服务;乘坐公交车和出租车、停车、交纳车辆养路费和交通违章罚款等出行有关的支付和信息服务;交纳基础教育、成人教育费用及在校日常生活消费等支付,提供学校教育、教学、后勤管理等信息服务;通讯消费有关的支付和信息服务;在便利店等商业场所小额购物有关的支付和信息服务等。其中,市民收看电视、出行、就学方面有关的支付和信息服务,先行纳入市民卡信息系统,以确保市民卡工程建设快速启动和顺利实施。至2007年年底市民卡可在公共汽车、出租车、学校、广电等缴费、支付领域使用。
  第二步,将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包括劳动与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旅游、城管等有关部门的公共服务项目纳入市民卡体系,通过市民卡实现支付结算、信息查询和其他增值服务,使市民在就诊、医保、公园、门票等支付领域广泛应用,达到一卡多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涉及为市民缴纳的福利资金(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低保补助等)、涉及向市民收取产品和服务费用的有关接受财政补助的行业及服务项目,应逐步纳入市民卡体系,通过市民卡支付结算,并提供相应信息服务。要求自2008年起,医保、医院等就诊卡的改造和建设纳入市民卡之中,并全面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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