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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市民卡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市民卡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07]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方便市民生活、减少重复投资、促进智能卡产业发展、优化电子商务环境,根据原国家计委《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1〕2001]1928号)、《全国IC卡应用总体规划》和《宁波市市民卡规划》和及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市民卡工程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民卡的定义、功能和发放对象

  第一条 宁波市市民卡(以下简称市民卡)是市政府授权发放给市民用于办理个人有关事务和享受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是由本市有关商业银行与市政府授权的市民卡机构合作发行的符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V2.0)》标准的银行联名卡。
  第二条 市民卡具有信息服务和交易支付等基本功能,是现行银行卡的有益补充,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等九个国家有关部门鼓励发行的金融IC多应用卡。其中信息服务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信息服务和社会公共信息服务;交易支付是指可在市民卡内设置银行电子钱包、银行卡借记功能、银行卡贷记功能,并以此进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以及商业、社会公共领域的定额和非定额小额支付;市民卡的银行电子钱包支持现金充值或银行账户圈存交易,并根据用途设定单笔支付最高限额及卡内最高现金限额,具体标准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市民卡支持接触式或非接触式使用;市民卡的功能随着市民卡工程建设的进展扩充,申领人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市民卡的某一种或几种功能。
  第三条 市民卡发放对象包括户籍在本市和不在本市的居民。市民卡实行电子实名制,一人一卡。只具备电子钱包功能的市民卡可暂时不记实名,但也不具备市民卡社会管理功能和圈存转账功能。

二、市民卡的支付流程、交易规则和财务运作模式

  第四条 设置有银行电子钱包的市民卡,可用于公共场合的日常小额支付;设置有银行卡借贷记功能的市民卡,可用于一般性的小额消费支付。
  第五条 市民卡在银行电子钱包支付时,应通过银行账户圈存或现金缴入方式,向卡内预存一定金额,卡内资金按电子钱包定义将不计息,消费额以预存金额为限。消费与预存可交替进行。市民卡在借贷记支付时,视同现行银行卡的交易支付。收款人(商户)通过在线或离线方式,按交易金额从市民卡的银行电子钱包或银行账户中扣除相应金额,并通过有关银行实现资金清算到户。接受市民卡的商户应事先与有关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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