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黑安监发[2006]167号 2006年12月26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对、防范烟花爆竹事故风险和事故灾害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处理等过程中发生的下列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1)烟花爆竹企业发生Ⅱ级以上的事故;
(2)跨市(地)行政区域的事故;
(3)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4)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
1.4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烟花爆竹事故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1 Ⅰ级(特别重大)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2)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4.2 Ⅱ级(重大)
(1)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的事故。
(2)造成50~99人中毒、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10万人的事故。